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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高法發佈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
江湖習氣帶入校園易引發暴力案發佈時間:2017-05-31 19:50:59【我要糾錯】【字體:大 默認 小】【打印】【關閉】????法制網記者 趙紅旗
????刑事案、民事侵權案、行政訴訟案……5月31日,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的一批涉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中,涵蓋瞭所有的案件類型。《法制日報》記者註意到,在校園暴力案件中,幾乎均與所謂的江湖習氣有關。
????同班同學因瑣事傷害致死
????被告人崔某與被害人梁某系同班同學。2015年10月6日,兩人因瑣事在校園裡發生爭執,不歡而散。當晚,感到在同學面前丟瞭面子的梁某來到崔某寢室內,扯掉崔某的床簾,並與其廝打,在場的同學將二人勸開。
????隨後,梁某到廁所拿一把benz汽車音響安裝拖把,再次到寢室擊打崔某,沒有打中。兩人又在床上扭打,崔某從自己枕邊拿出一把刀子刺中梁某的右大腿,梁某在與崔某奪刀時將崔某的左手劃傷後,跑到一樓宿管室,失血倒地,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。
????法院審理後認為,被告人崔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,但被害人梁某對本案的發生存在過錯,而且崔某在案發後及時自首、積極賠償,法院本著對未成年人實行“教育、感化、挽救”的方針和“教育為主、懲罰為輔”的原則,依賓士汽車音響法判處崔某有期徒刑六年。
????“校園本應是充滿陽光、充滿快樂的地方,然而, 一些青少年受社會不良風氣影響,將所謂的江湖習氣帶入校園,導致校園暴力事件頻發,嚴重影響瞭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,其危害性不容小覷。”河南高院認為,這一方面與青少年心智不夠成熟、容易沖動、預估不到行為的嚴重性有關;另一方面,與法律教育缺失、法律觀念淡薄有極大關系。同學之間發生摩擦後,不知道如何采取適當的方式尋求幫助、緩解矛盾、消除糾紛,反而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,特別是校園暴力事件中的“弱者”,如果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幫助擺脫困境、走出心理陰霾,更容易產生“魚死網破”、“同歸於盡”的不良心理,導致悲劇發生。
????非婚生子不能被歧視
????原告小康(化名)系被告康某的非婚生子,於2012年9月13日出生。小康出生後不久,康某離傢出走至今未歸,也沒給小康生活費。小康將康某訴至法院後,法院判決被告康某支付原告小康自2012年9月13日至2016年9月30日撫養費、感統訓練費和幼兒園春、秋季學費共計116733.33元,並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原告能獨立生活時止,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小康撫養費每月2000元,原告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費憑票據由被告負擔50%。如果原告患有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療,醫療費憑票據由被告負擔50%。
????河南高院認為,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,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視和危害。為人父母者,既然不能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傢庭,就應該共同努力盡量將因父母分離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,而不是因為撫養費等等問題,再將夾在中間的孩子一再的傷害。本案中原告小康系非婚生子,跟隨母親一起生活,被告康某作為原告的父親,應當負擔原告的生活費和教育費。而撫養費的數額,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確定。
????意外事故致兒童成植物人
????2012年3月27日下午5時許,劉某帶3歲的女兒張某到夏某處看房屋,將張某留在夏某所駕駛的汽車內,當時車窗在打開狀態。看房回來後,發現張某頭部被車輛的右後車窗自動升降玻璃夾傷,治療後呈植物人狀態。
????夏某駕駛的車輛是某汽車有限公司生產,由某汽車銷售公司銷售。夏某在購車時在車輛上加裝瞭一鍵啟動的自動升窗功能,但未配置自動防夾功能。該車輛在車輛熄火、鑰匙不操作的情況下,鑰匙離開車輛一定的距離後,車窗會自動上升並鎖住。
????法院審理後認為,某汽車銷售公司在銷售汽車時,加裝的自動升窗功能不具有防夾功能,造成銷售的產品存在缺陷,且沒有盡到說明、提醒或告知義務,對造成張某受傷過錯明顯。夏某作為車輛使用人,應知悉其車輛性能,但對將張某獨自留在車內,缺乏提醒,對造成張某受傷亦有一定過錯。劉某前去看房時,將女兒留置在車內,使其處於脫離監護的境地,應承擔相應的監護責任。法院最終判決某汽車銷售公司和夏某某分別承擔60%、20%的賠償責benz汽車音響主機任,劉某自行承擔20%的監護責任。
????河南高院認為,意外事故是兒童安全的一大殺手,然而很多看似意外的事故卻是因成年人的疏忽所致。本案中的汽車銷售廠傢和車輛所有者,如果認識到自動升起的車窗可能會夾傷人,幼兒傢長如果意識到將幼兒脫離監護的危險,本案的悲劇完全可以避免。特別是各種產品的生產廠傢,要時刻意識到兒童是潛在的產品使用者,必須根據兒童的認識、操控能力為其設置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,對兒童安全保護功能做出充分的說明和提示,使產品具有保護兒童安全的屏障,避免兒童安全事故的發生,這是產品生產者的社會責任。
????孩子遊園時落水身亡
????2014年3月18日,某鎮政府下設的村鎮建設發展中心與孔某簽訂合同一份,將該鎮遊園水系基礎處理建設交由孔某施工。2015年10月20日,張某、楊某的女兒小甲(化名),在該遊園玩耍時,不慎落入水坑,溺水死亡。
????法院審理後認為,張某、楊某作為小甲的法定監護人,未盡到監護職責,致使其落水溺亡,對於此次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,應承擔主要責任;該遊園系公共場所,某鎮政府作為建設單位,應對該遊園負管理職責,因未盡到管理義務,對本次事故的發生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。
????河南高院認為,節假日期間,不少傢長會帶孩子到戶外遊玩,由於有些公共場所缺少安全防護,部分傢長疏忽大意,監護不到位,造成孩子在遊玩過程中發生意外,受到傷害,糾紛屢有發生。本案受害人小甲系1.8歲的幼兒,監護人對其看護不力,使其長時間脫離監護范圍,致使落水溺亡,對於此次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,應承擔主要責任;某鎮政府作為遊園的建設單位,應對遊園負起管理職責,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和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,在本次事故中存在明顯過錯,應承擔次要責任。本案旨在提醒公共場所的建設者和管理者應當加強安全管理,消除管理盲區;監護人帶兒童遊玩時,應當切實履行監護職責,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、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,避免悲劇重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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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 法制日報——法制網(責任編輯:王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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